奥古斯丁-廖

传记

奥古斯丁是 Incisive Law LLC 的一位顾问,并且是海事业务的负责人。.

自1986年执业以来,奥古斯丁一直专注于海事事务。在他执业的早期,他曾在两家领先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处理大量业务,之后在新加坡一家最知名的专业海事律师事务所担任主要股权合伙人多年,直至2024年初加入Incisive Law LLC。.

奥古斯丁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干散货运输和湿 Admiralty 事务的各个方面。他从事的工作性质包括提供咨询、法庭诉讼、调解和仲裁,涉及的争议包括租约索赔、船舶碰撞、拖带和驳船事故、石油污染、船舶沉没、船舶推定全部损失/实际全部损失、搁浅、集装箱落水、船上火灾、货物损坏/损失、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租约问题、船舶买卖争议、燃料油索赔、船厂工作、船舶管理索赔、油品短缺和污染索赔、抵押物执行、船员受伤和意外死亡索赔、责任限制诉讼以及船舶扣押。.

奥古斯丁经常受许多保赔协会、船舶保险经纪人和(亚洲乃至部分欧洲的)各大船东的委托,处理上述事务,同时也受理一些船体和机器设备的承保人以及船舶索赔追偿代理的委托。客户们经常称赞他拥有卓越的商业头脑,能够提供直接、精确、实用且创新的解决方案,没有任何不必要的复杂性。.

奥古斯丁是律师界罕见的精英,他既具备务实的诉讼和案件处理能力,又拥有辉煌的学术成就。这种双重能力使他在海事法律新发展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奥古斯丁曾为《国际律师协会海事法手册》(2005年至今)、Griggs、Williams和Farr合著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LP,2005年第四版)、《新加坡法律文书范本》(Sweet & Maxwell Asia,2006年)贡献过内容,并参与了《新加坡霍尔斯伯里法律汇编》第三卷(承运人——现行)的编辑工作。他因能有效处理英格兰法律和新加坡法律事宜的能力,经常被一些领先的船东聘用。.

奥古斯丁还担任以下学术职务:新加坡法学院海事与航运专业认证课程的考官和讲师,以及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未来律师执业资格课程海事法科目前辅导员;南洋理工大学研究生海事法课程的客座讲师;新加坡最大工会的くださmaritime academy 的培训师。奥古斯丁还协助新加坡理工学院法律执行文凭专业引入了海事法科目,并担任该科目多年的讲师、辅导员和考官。他持有新加坡法学院海事与航运法高级认证专家称号,并在 Legal 500 发表的推荐中被广泛认可其商业敏锐度和解决争议的实用方法。.

资格
教育

威尔士大学(UWIST)法学学士(优等生)

专业协会与会员资格

新加坡律师协会
新加坡法律学院
高级认证专家(海事与航运法)
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资格(内殿律师学院)
考官兼讲师,SAL海事与航运专业资格认证课程

奖项、会员资格和出版物
  • 2024 年度 GLE 海事律师(新加坡)
  • 《法律 500 强》(2025 年): “凭借多年的航运经验,Augustine Liew 是最优秀的律师之一。他和他领导的团队积极进取,具有独特的理解航运实务、贸易的普遍实用性并适用正确法律地位的能力。”
  • 塞西尔·菲福特普通法奖,威尔士大学(UWIST)
语言

英语
普通话

显著事项
Neptank III

新加坡首例油污案件,散装油船船东成功援引《商船(油污)法》(1985 年版,现已废止)规定的时效。

MT 宋三

在一起重大石油污染案件中代表船东,该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当地报纸在结案时披露了海洋保护区卫星精密跟踪系统的运作情况。

MV Patraikos II [2002] SGHC 103

(货物索赔价值约 23,000,000.00 美元)在霍斯堡灯塔附近船舶严重搁浅案件中代表船东和保赔协会,涉及 50 多份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吨位责任限制索赔和共同海损索赔。在新加坡做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涉及值班人员的能力问题,涉及航程规划、航行、船员培训和认证等方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历了 100 多次中间申请。

MV Marina Iris [2007] 1 Lloyds Rep.

成功代表船东处理了一起船舶保险(船体及机器)案件,涉及一艘拖船在从神户至新加坡的航程中沉没。此案上诉至法院,涉及混合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明示担保与担保测量师、航行路线、适航性、合同相对性及海上危险等问题。.

关于伦敦 LMAA 仲裁

代表一家知名船东及保赔协会处理船上火灾引起的争议,涉及约3700万美元的重大货物损失索赔。.

关于新加坡特许仲裁院(SIAC)的仲裁

代表船东,在涉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的组建协议和分包合同的争议中成功追回 3,400,000 美元。.

Scandinavian Bunkering Pte Ltd 诉 MISC

代表燃料油供应商在马来西亚成功的诉讼,涉及一项价值约 26,000,000.00 美元的固定价格燃料油合同,一直上诉至最高上诉法院

Hansa Brandenburg 号轮船

代表租船人及其保赔协会,依据《1976年船舶碰撞管辖权公约》,在火灾事故后成功获得了责任限制判决。这是新加坡首例允许由保赔协会担保函构成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责任限制基金价值约6,000,000.00新加坡元。.

新加坡发生垃圾处理厂爆炸起火

新加坡一家废物处理厂发生爆炸和火灾。代表被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并在保险合同项下成功获得赔偿。价值约 8,000,000.00 新加坡元。.

MV Maersk Honam

代表船东和保赔协会处理近期一起标志性的火灾事故,该事故后果极其严重,涉及一种根据《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未列出其易燃性的物质,以及要求船级社为船舶引入先进的火灾探测和消防设施,并增加特殊标记。.

关于新加坡仲裁

在新加坡的一起仲裁案中,代表船东处理与南非开普敦附近 52 个集装箱的损失和损坏有关的争议,并在 NYPE 租约表格第 8 条和 1996 年船舶碰撞险协议方面取得了成功追回,该案涉及新颖的法律要点。.

关于伦敦 LMAA 仲裁

成功代表新造船卖方处理一宗买卖交易,涉款约 3,400 万美元,并经过了全面的伦敦仲裁。.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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