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是Incisive Law的董事兼诉讼部主管。在投身法律领域之前,他曾是一名海洋工程师。约翰于1995年(非执业)被英国中殿律师学院授予大律师资格,并于1996年被新加坡律师协会授予律师资格。在2023年9月加入Incisive Law之前,他曾在新加坡的“四大”律师事务所中的两家执业多年。.
约翰的工程背景使他在处理技术性很强的事务时具有独特的能力。因此,他对湿航运工作特别感兴趣,并拥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鉴于他的背景,John 经常受托处理碰撞和救助、船舶修理和建造、发动机相关索赔、海事保险事务和共同海损等事务。他的客户包括造船厂、日本跨国公司、船东、租船人、保赔协会和 H&M 保险公司,以及一些世界领先和卓越的石油天然气和油田支持服务公司。
约翰在一代理与辩护方面也拥有蓬勃发展的实践,拥有丰富的商业诉讼和仲裁经验。特别是在跨国货物买卖纠纷中,他曾担任石油、煤炭、铁矿石和谷物等商品的咨询顾问和出庭律师,并处理与贸易融资有关的事务。他经常代表国际石油和商品交易商以及贸易公司处理此类纠纷。.
In addition to his work as counsel, John has been appointed as arbitrator across a range of institutional and ad hoc arbitration cases.
He has been recognised by Best Lawyers 2022, 2023 and 2024 in the area of Shipping and Maritime Law.
伦敦大学法学学士(荣誉学位
Member, The Law Society of Singapore
新加坡法学院成员
Member, Singapore Chamber of Maritime Arbitration
航运诉讼之星 – 2026亚太地区基准诉讼
英语
普通话(基础)
- 在上诉法院成功代表上诉人推翻了下级法院拒绝执行上诉人成功获得的针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的判决。该案涉及一个新颖的法律观点,即上诉法院裁定,在仅仅是名称错误的情况下,即正确的当事人仅仅是被错误地命名,上诉法院有权执行有利于裁决中未明确命名的当事人的裁决。该案还确定了识别真正的名称错误的检验标准。
- 代表被保险人就从新加坡拖往东马来西亚诗巫的一艘驳船上装载的一批钢板和机械提出了一项有价海运货物保单索赔。这批货物在航行途中在海上丢失。该案界定了海运货物保险研究所货物条款规定的可归因于 "冲出海面 "的货物损坏的范围。
- 在一艘泔水油轮船东提出的索赔案中代表被告船东,该油轮在接收了被告拥有/经营的化学品油轮上的化学泔水后沉没。案件的焦点是被告船东在与泔水船船东签订接收化学泔水的合同时是否存在过失。被告还辩称,即使其负有责任,也有权根据《商船法》第 136 节(赋予 1957 年《海运船舶所有人限制公约》("1957 年公约")法律效力)限制其对损失的责任。高等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船东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3 名上诉法官以 2:1 的多数票作出了分歧判决。持反对意见的上诉法官随后发表了意见,促成了 1976 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立法颁布。
- 在当地一家大型造船厂/石油钻井平台建造商提起的仲裁中,成功为一家国际跨国油田/近海供应公司辩护,该公司被控为其建造的一艘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设计/供应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船载设备。该案主要涉及技术性问题,被告在争斗中获胜。
- 在一宗针对被申请人(用于近海船舶的高性能管道和配件的制造商/供应商)的可反悔违约行为提起的仲裁中,成功代理一家本地油田/近海供应公司。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总承包商(为近海能源行业设计、建造、安装和运营近海浮动设施)向客户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客户在仲裁中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 在一家跨国工程承包商(参与新加坡一家炼油厂的建设项目)提出的索赔仲裁中,成功地为被申请人(一家国际油田服务公司)辩护,该索赔是由被申请人进行的装猪作业造成的财产损失引起的。
- 在上诉法院成功代表上诉人推翻了下级法院以共同意向推定信托为由将上诉人公司拥有的价值数百万美元的住宅财产判给答辩人的判决。上诉法院驳回了答辩人关于本案事实中存在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案件。
- 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的一起索赔案中,代表一家船东处理其船只在马六甲海峡与另一艘船只相撞后提出的索赔(在新加坡扣押了另一艘船只)。被告船东还在马来西亚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在马来西亚扣押了客户的船只。新加坡法院审理的事项涉及对上述碰撞引起的索赔进行裁决的适当管辖权。
- 成功代理石油货物的托运人/所有人就货物污染向船东提起诉讼。一个关键的初步问题是,货物的托运人/所有人在令状签发时是否拥有起诉权。尽管托运人/货主是提单的承兑人,但在发出令状时并不占有提单。然而,高等法院承认,根据《提单法》第 2(1)(c)条,有一项船舶交付令赋予托运人/货主在合同中起诉的权利。
- 为一艘从澳大利亚驶往泰国途中在印度尼西亚班达海偏远岛屿搁浅的船舶的船东(及其保赔协会)代理。登上搁浅船只,现场记录证据并调查搁浅原因,就搁浅事件引起的 GA 赔偿问题向船东/保赔协会提出追偿诉讼。